海峡纵横供应链采购信息服务平台操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纵横供应链采购信息服务平台的采购行为与活动,根据福州市国资委供应链采购监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称采购人)自主或委托代理机构通过海峡纵横供应链采购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应链采购平台)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采购人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采购的,一般按照受理采购信息发布申请、发布采购公告、意向供应商报名、采购活动组织、采购合同签订与结算等程序进行。
第四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采购、询比采购、合作谈判、竞争谈判、竞争磋商、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等方式。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自主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供应链采购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规则组织采购活动,自觉接受国资委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一章 受理采购信息发布申请
第六条 采购信息发布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供应链采购平台负责。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在供应链采购平台注册登记,提交采购计划、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采购公告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客观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意向供应商设置的资格条件无明显的指向性、排他性条款,且符合齐全性、规范性要求的,供应链采购平台应予以受理。
第九条 采购公告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采购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采购预算、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三)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采购方式;
(五)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投标或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标及评标的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时间和要求;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信息;
(八)采购公告发布媒体;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章 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一条 采购公告应在供应链采购平台网站发布,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文件发售期应不少于 5 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发售期应不少于3日。采购文件发售期自供应链采购平台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采购组织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由于非采购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三条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意向供应商。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意向供应商编制投标或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合理顺延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采购公告发布期间,采购人可向供应链采购平台提出暂停采购公告申请。供应链采购平台收到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可以暂停采购公告,暂停期间可根据采购人的申请恢复或终止采购公告。
第三章 意向供应商报名
第十五条 意向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登录供应链采购平台网站进行实名注册、交纳采购文件费用并下载采购文件。
第十六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供应商应按采购公告的要求交纳采购保证金。未按采购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的,采购组织方有权拒绝接收意向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
第十七条 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或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采购组织方在收到投标或响应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提交的,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购文件中要求在供应链采购平台网上采购系统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意向供应商应加密在网上提交,提交时间以采购文件要求的时间为限,超期提交的采购组织方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意向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或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意向供应商办理采购项目报名手续,即视为意向供应商知悉、认可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购人设立的采购条件。
第二十一条 根据采购公告的要求,可以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符合采购公告设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资质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第四章 采购活动组织
第二十二条 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采购组织方按照相应的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负责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磋商、谈判)小组。评标评审专家由采购组织方从供应链采购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开标或评审(磋商、谈判)当天或前一天进行。对抽取的专家信息应当保密。
如采购人指派代表参加评标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磋商、谈判)小组的,指派代表不超过评标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磋商、谈判)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后,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标或成交候选人需要公示的,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采购组织方应当在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网站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五章 采购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供应链采购平台实行购买采购文件费用和采购保证金统一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保证资金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通知供应链采购平台全额退还。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知供应链采购平台全额退还。
第二十九条 供应链采购平台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意向供应商交纳的采购文件费用支付给采购组织方。
第三十条 采购资金可以不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供应链采购平台参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有权没收违规的投标人缴纳的采购保证金。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意向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应遵循国资委关于供应链采购的相关监管要求及本操作规则的要求,并纳入供应链采购平台诚信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非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开展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报福州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