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纵横供应链采购信息服务平台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海峡纵横供应链采购信息服务平台操作规则(试行)》及《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海峡纵横供应链采购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应链采购平台)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自愿以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意向供应商投标,完成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采购需求明确;
(二) 采购标的具有竞争条件;
(三) 采购时间允许;
(四) 采购成本合理。
第四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自愿以投标邀请函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意向供应商投标,完成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采购标的因其高度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数目有限的意向供应商处获得。
(二) 审查和评审大量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与采购标的价值不成比例。
(三) 符合招标条件但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
第五条 采购人可以采取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七条 采购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意向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一)资格预审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方)应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 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时间;
1.2 采购方式、预算金额;
1.3 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1.5 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1.6 资格审查时间;
1.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8 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资格预审文件。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方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文件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相关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应不少于5日。潜在资格申请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应不少于3日。资格申请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资格审查。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方应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对资格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审查核实。采购人享有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核实和要求资格申请人进行澄清的权利。若采购人在资格审查时或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资格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可直接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资格预审结果。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方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意向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八条 采购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意向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意向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组织方应编制采购公告并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采购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方式和要求;
(五)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六)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七)开标及评标评审时间、地点、方式;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邀请招标的项目,采购组织方应向被邀请的意向供应商发送投标邀请函,并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发布邀请公告, 投标邀请公告内容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一至第八项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采购文件加载至供应链采购平台。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发售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注册、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采购组织方可以对已经发售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组织方应当合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发布。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意向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7日。
第十五条 意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当自收到异议后1日内作出答复。采购组织方针对意向供应商的异议修改采购文件后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依法适当顺延。
第十六条 采购组织方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意向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应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
第十七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意向供应商集体踏勘项目现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意向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意向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采购文件对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意向供应商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条 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采购保证金交纳到供应链采购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组织方递交投标文件。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项目,意向供应商应加密在供应链采购平台网上采购系统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意向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后意向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组织方可以不退还采购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采购组织方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意向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采购组织方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文件对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组织方。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由采购组织方主持。开标应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开标时,由意向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组织方当众拆封,宣读意向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采购组织方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并存档备查。
意向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异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所有意向供应商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开标时,供应链采购平台采购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采购组织方和意向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向所有意向供应商公布意向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因意向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二十六条 意向供应商不足3家,招标投标活动中止。投标文件封存或退还意向供应商;经采购人采购管理决策机构批准,该采购项目可直接转入其他采购方式继续进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负责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评审专家由采购组织方从供应链采购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当天或前一天进行。如采购人指派代表参加评标评审委员会,指派代表不超过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评标评审委员会应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标评审委员会应撰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在供应链采购平台采购系统自动生成评标报告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审核并在线签字或签章。
第二十九条 公示中标候选人数量应不超过3家(进行入围招标的中标候选人按实际数量公示),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由采购文件规定。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在供应链采购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意向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采购组织方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采购人在评标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有排序,采购人认为第一名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可以在推荐名单中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但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组织方应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意向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三十四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未中标意向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通知供应链采购平台全额退还。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知供应链采购平台全额退还。
第三十六条 供应链采购平台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供应商交纳的采购文件费用支付给采购组织方。
第三十七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非市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供应链采购平台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报福州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